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在每人每年1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30%,提高至每人每年18200元。符合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条件的,租房提取额度上浮50%,提高至每人每年21000元。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暖费。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取暖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已支付的取暖费,从2025~2026取暖年度开始执行。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两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已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从2026年度开始执行。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持有产权期间且未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有效期限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支付的契税。
以上政策自2026年3月16日施行,后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记者 郑慧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