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的完成,解放了农村牧区的社会生产力,激发了农牧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发展生产成为农村牧区社会发展的趋势。自1951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以后,农村互助合作运动普遍发展起来。到1952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已组织起来各种类型的互助组13.9万多个,有70%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互助组发展到初级社的阶段。内蒙古在逐步、稳妥地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下,到1955年8月,全区初级社发展到6 994个,入社农户达19.17万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7.27%。
这时,在毛泽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推动下,合作化运动更加迅速地发展起来。到1956年2月底,内蒙古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1.6万个,入社农户已占全区农户总数的75%以上。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收入按入股的土地和劳力比例进行分配。1956年10月,全国出现了农业合作化的新高潮,当年年底内蒙古由1.6万多个初级农业社合并组建成9 622个高级农业社,入社农户达121.8万多户,占总农户的83%。高级社的特点是取消土地报酬、农民私有的大牲畜、大农具也折价归社,实行按劳分配。这标志着内蒙古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是,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迅猛,特别是高级社发展中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计划过大,步子过急的缺点,给农业合作化带来了一些副面影响。
内蒙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了反映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单一民族的民族社和多民族组成的民族联合社。在民族杂居地区,按照各族群众的意愿,组织了某一个少数民族的民族社或由两个以上民族参加的民族联合社。1956年冬,在全区9 622个高级社中,蒙、汉、满、回、达斡尔等族农民组成的民族联合社有3 800多个,促进了各族农民的团结合作和共同发展。在一些民族杂居农牧交错的地区,组织了农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生产合作社,实行农牧结合,统筹安排,协调农业和牧业的生产。这样就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农牧矛盾变为农牧互助,使农业和牧业得到共同发展。
在牧区,则慎重稳妥地对畜牧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是对个体牧民经济的改造,二是对牧主经济的改造,三是对召庙经济的改造。
内蒙古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从内蒙古畜牧业经济的特殊性及牧区的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总方针,即“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且采取了适合牧区经济特点和民族特点的政策和措施,使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得到健康发展。
1955年底以前,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发展互助组为主,只试办了20个牧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牧业合作化有了较快发展,到年底全区牧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450个,有1.8万户牧民参加了合作社,占全区牧户总数的22%;全区5.9万户牧民参加了各种类型的牧业生产互助组,占全区牧户总数的61%。
1957年2月27日,乌兰夫在自治区旗县长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根据牧区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创造性地提出在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要遵循“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各地坚持在典型试办牧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一批,巩固一批,逐步扩大。同时还根据广大牧民的愿望和畜牧业生产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从而使全区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适当的速度向前发展。1957年底,全区牧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40个,入社牧户占总牧户的27.1%。1958年7月,在全国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形势推动下,牧区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7月,牧业生产合作社已达到2 083个,入社牧户占总牧户的80%以上,连同参加互助组的牧民在内,组织起来的牧民占到牧户总数的96.29%。牧区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完成了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牧主经济的改造,是在牧业合作化运动已有很大发展的1956年开始的。党和政府对牧主经济采取了和平改造的方针,即在政治上继续团结改造他们,在经济上采取比对资本家更宽的赎买政策和更温和的改造方法。具体形式是:对较大的牧主一般是办公私合营牧场;对较小的牧主,则采取有条件加入牧业合作社的办法。对牧主加入牧业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牧场的牲畜均付定息。对牧主本人,则分别不同情况,适当安排职务。至1957年,全区办起公私合营牧场77个,1958年发展到122个。除参加牧业合作社的以外,牧主全部参加了公私合营牧场。对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根据召庙经济的不同情况,通过教育协商的方式,采取比对待牧主更宽的政策和一系列稳妥的改造办法,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办法是参加国营牧场、公私合营牧场或牧业生产合作社。具体采用哪种办法,则根据召庙主持人和喇嘛的自愿。凡是召庙直接经营的牲畜,大多数举办了公私合营牧场;属于租放给牧民的牲畜,一律改为作价定息,转归合作社经营;属于喇嘛私人的牲畜,有的按照合作社章程加入合作社,有的按照本人自愿采取了作价定息的办法。召庙的定息收入,由召庙主持人集议支配。为了照顾喇嘛生活上的方便,还根据各个召庙的具体情况,留给适当数量的乘马、役畜、奶牛和食用小牲畜。这些政策和措施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群众的拥护,保证了召庙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内蒙古的近代工业十分落后,而手工业的发展历史较长,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比较突出。根据内蒙古个体手工业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由手工业供销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1952年底,全区已组织起手工业供销合作社39个,社员达1 050名。1953年以后,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深入宣传和贯彻,自治区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铺开。1953年参加生产合作社的手工业者比1952年增加两倍多,1954年又比1953年增加了3倍。1955年底,全区手工业供销合作社达606个,社员达到1.28万人。1956年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推动下,内蒙古自治区掀起了手工业合作化的高潮。全区3.25万余名手工业者组成了1 033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基本上实现了手工业生产合作化。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由于实行合理分工,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加了生产,提高了质量。许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还改进了生产设备和操作技术,并安装了机械设备,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有一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还转为全民所有制工厂。由于政策对头,措施得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圆满成功。
解放前,内蒙古地区工商业很不发达,到解放时只有2万多户、4万多人。其中规模大的很少,中型的也不多,大多是小型工商业,并且私营商业居多,私营工业较少。
从1953年下半年起,稳步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国家“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政策,逐步把私营工商业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到1954年底,私营工业接受加工订货和包销的产值已占其总产值的48.5%;经销、代销、批购零销的私营商业,到1955年底已发展到5 320户,在1954年和1955年两年,对一些规模较大的私营工商业进行公私合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56年初,自治区工商业迅速出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1956年底,全区实行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占私营工业总户数的74.6%;实行合作经营的占总户数的24.86%。全区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或合作经营的占总户数的88.05%。全区资本主义工商业基本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随后,自治区对原私营工商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定股定息工作。并对原私营工商业者普遍安排了适当工作。对少数民族私营工商业都给予适当照顾,凡是少数民族经营的公私合营企业,尽量派少数民族干部任公方代表。至此,内蒙古自治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全面胜利。
(庆格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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