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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旅游购物防"老乡"陷阱 --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2004-05-30)

    随着暑期的到来,旅游再次进入旺季,随之而来的,就是频繁的旅游投诉。

    现阶段本报接到的投诉焦点主要为:旅游景点强买强卖、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景区门票多重收费、自然环境脏乱差;旅行社制定格式合同、变相收费、引诱购物等不法行为。

    就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为您 带来一个美好的旅程。

    旅游购物谨防“老乡”陷阱

    按照通常的旅游习惯,在观光同时买些当地的土特产或纪念品,回来馈赠亲友或自己留念。但近来消费者在旅游中因购物上当的投诉越来越多。

    反映的问题主要有:设置“老乡”陷阱,引诱消费者购物,在中国周边国家的“边境游”中表现得尤其突出。一些不法之徒与导游相互勾结,导游事先将这些游客的籍贯、职业、家庭、爱好等个人资料

    通报给商店,然后上演一出他乡遇“老乡”的情感戏,蒙在鼓里并沉浸在乡情中的消费者很容易丧失警觉,以昂贵的价格买回一些劣质金银、珠宝、玉器等。有些推出“零团费”“负团费”的旅行社,有意在合同中模糊购物的地点和次数,压缩旅游时间,增加购物在流程中的比例。

    有的旅游景点的不法商贩使用短斤缺两,虚标价格,有的甚至采取掉包、掺假等手段坑害消费者。有的则专门瞄准老年人,导游将这些老年游客带到保健休闲场所,对他们进行免费体检,借机推销保健品,往往是回到家中方知上当受骗。

    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

     一、在景点购物要理智。没有特色的产品少买或不买,带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在价格上优于自己所在地的土特产,才能够满足纪念和馈赠亲友的需要。

    二、出境游的消费者购买贵重电器、金银、珠宝首饰一定要慎重。商家能退能换的承诺要想实现成本不菲。实在要买,也要冷静对比价格,看准型号,购买后核查单据,索要发票。发票内容应写清所购物品品质的详细内容,如钻石标注是天然还是人工合成,其成色、计量和退货保证等,提货时还要防止掉包。

    三、购买物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通过旅行社办理退赔事宜。

    四、消费者在旅途中遇到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购物活动,有权拒绝参加,并保全相关证据,回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选择旅行社要“心明眼亮”

    目前,旅游消费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消费中仅次于食品、住房和教育的第四大消费领域,旅游市场日渐火暴,但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领域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旅游景点强买强卖、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景区门票多重收费、自然环境脏乱差;旅行社制定格式合同、变相收费、引诱购物等不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面对这种现状,消费者应如何处理。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系列旅游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正确消费,依法维权。

    选择旅行社要按照如下标准。

    首先,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旅行社。

    一要看该旅行社有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要看有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要看其核准的业务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

    其次,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选择旅行社的首要条件。要跳出只求价格低,不顾服务质量的误区,多角度衡量旅行社的优劣。构成旅游价格的因素很多,交通工具、住宿饭店等级、餐饮标准、导游级别、

    行程路线的不同,都会影响旅游价格,千万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而选择难有质量保障的旅行社。

    最后,应选择规模较大、客源丰富、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员工素质高,消费者满意度高的优秀旅行社。选择了可信赖的旅行社,一旦遇到主观或客观因素影响旅游计划的实施,消费者也可

    得到合理的赔偿,而不至于投诉无门了。

    旅游投诉的注意事项

    旅游市场应遵循的依法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但确有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在扮演“害群之马”的角色,令旅游消费者没得到精神上的享受,却掉进了一个个陷阱。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要勇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在旅游中遇到以下情况时,消费者可依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寻求保护: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能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

3.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您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5.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您的利益;

6.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7.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您投诉或申诉,其时效是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一年之内。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旅游者在进行投诉时须向旅游质监所递交《赔偿请求书》,并按照被投诉旅行社的数目递交相应的副本。

    《赔偿请求书》所需写明的事项为: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的姓名;

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所参加旅游名称;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

4.要向质监所提供旅游合同、车票、门票、发票等有关费用凭据。

旅游者在投诉受理期间应注意的事项有:

1.你可随时撤回投诉或赔偿请求,与旅行社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2.应与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

3.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对旅游者的赔偿所采取的是分项赔偿的方法,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第八条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4.到目前为止,尚无对旅游者进行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这方面的先例,所以,建议不要提精神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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